防煙、排煙系統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廠家
11.1.1 防煙、排煙系統應滿足控制建設工程內火災煙氣的蔓延、保障人員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11.1.2 防煙、排煙系統應具有保證系統正常工作的技術措施,系統中的管道、閥門和組件的性能應滿足其在加壓送風或排煙過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11.1.3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機械排煙管道均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
11.1.4 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在計算風壓條件下不應小于計算所需風量的1.2倍。
南通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11.1.5 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南通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南通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天津市抗震支架條文說明
11.1.1 本條規定了防煙、排煙系統的基本功能要求。火災煙氣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因素,設置防煙、排煙系統旨在及時排出火災產生的高溫和有毒煙氣,阻止煙氣向發生火災的防煙分區外擴散,使人員在疏散過程中不會受到煙氣的直接作用,同時為消防救援人員進行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
11.1.2 本條規定是確保防排煙系統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防煙、排煙系統的設置需要綜合考慮建筑的特性、火災煙氣的發展規律、系統的運行環境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在火災時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系統組件的質量及可靠性是系統能夠正常工作的基礎,各系統組件的性能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滿足火災情況下的正常使用要求。
11.1.3 本條規定了送風管道和排煙管道的基本性能要求。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排煙管道在工作時均有可能受到火災或高溫作用,且排煙管道排出的煙氣溫度較高,系統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是保證火災時送風、排煙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基本要求。除管道材質要求外,管道內表面的粗糙度、管道的密閉性尚需減少流動阻力及管道漏風量,以滿足系統正常工作、提高系統工作效率的要求。
11.1.4 本條規定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風機風量的計算要求。風機的額定風量應根據實際的計算風量及漏風等風量損失確定。
11.1.5 本條規定了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基本啟動功能要求。風機是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補風系統的核心組件,需要保證其能在火災時可靠啟動。系統同時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是保證系統及時可靠啟動的基本要求。常閉加壓送風口、排煙閥開啟時,表明已有火災發生,應能及時聯動相應的風機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