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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下列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業建筑。
11.2.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2 對于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
3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于100m。
11.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于或等于3.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11.2.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于或等于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并應大于或等于2.0㎡。
11.2.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余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惠州市抗震支架,濰坊市抗震支架,長春市抗震支架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 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
惠州市抗震支架,濰坊市抗震支架,長春市抗震支架11.2.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并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后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
條文說明
11.2.1 本條規定了建筑中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的范圍。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受風壓作用影響較大,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通風條件難以起到有效阻止煙氣進入人員疏散安全區域的作用,需要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方式維持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正壓以阻止煙氣侵入。
11.2.2 本條規定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基本設置要求。要求樓梯間、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獨立設置,規定系統的最大服務高度是提高機械加壓系統的可靠性,確保系統能夠在防煙樓梯間與前室、前室與疏散走道之間形成一定的壓力差或壓力梯度,是實現防煙目標的關鍵。
11.2.3 本條規定了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防煙前室自然排煙口的基本設置要求,以確保防煙樓梯間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自然通風防煙的有效性。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樓梯間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通風開口的面積大小是影響防煙效果的主要因素,只有保證一定的開口面積才能確保防煙的有效性。
11.2.4 本條規定了建筑中避難區自然排煙口的基本設置要求。避難層和避難間是建筑內人員,尤其是行動不便者避免火災威脅、等待救援的安全場所,避難區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時,自然通風口的面積和朝向均需要符合本條規定。
11.2.5 本條規定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的基本要求。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在防煙部位的余壓值是考察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性能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是確定系統送風量和風機選型的基礎。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滿足各防煙部位余壓值的要求,以便在疏散路徑上形成一定的壓力梯度,阻止煙氣侵入安全區域,并能滿足疏散門的開啟要求。
惠州市抗震支架,濰坊市抗震支架,長春市抗震支架11.2.6 本條規定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聯動工作要求,以保證著火區域及其受影響較大區域中防煙部位能夠及時建立安全屏障,避免煙氣的侵入。火災時,加壓送風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為滿足火災初期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首先,要保證防煙系統能夠及時聯動開啟;其次,聯動范圍要滿足設計要求,符合疏散策略。